关于严厉查处高速公路逆行倒车和客运车辆违停上下客及行人上高速公路等违法行为的通告 宿迁律师网姜亚春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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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严厉查处高速公路逆行倒车和客运车辆违停上下客及行人上高速公路等违法行为的通告 宿迁律师网姜亚春律师

发布时间:2010/8/16  浏览数: 3403 次  浏览字体:[ ]
  

    为加强高速公路交通管理,严厉查处高速公路逆行、倒车、客运车辆违停上下客和行人上高速公路等严重交通违法行为,预防和减少交通事故,维护正常的道路交通治安和运输秩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特通告如下:

    一、严禁客运车辆在高速公路上违法上、下人员。违者,由公安交巡警部门处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或者由交通运输管理机构处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

    二、严禁客运车辆在高速公路违法停车。在高速公路车道内停车的,或者非紧急情况在高速公路应急车道停车的,由公安交巡警部门处200元罚款并记6分。除领卡、缴费和其他特殊情况,在高速公路收费站区停车或者上下人员的,由公安交巡警部门处200元罚款。

    三、严禁在高速公路上逆行、倒车。违者,由公安交巡警部门分别处200元罚款并记12分。

    四、严禁在高速公路服务区转运旅客。违者,由公安交巡警部门处200元罚款,或者由交通运输管理机构处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

    五、严禁行人进入高速公路。违者,由公安交巡警部门处20元罚款。对拒不改正的人员,由公安交巡警部门予以强制带离高速公路。

    六、严禁故意损毁高速公路护网等设施。违者,由公安机关依法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500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1000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七、严查在高速公路周边定点转运旅客的“黑车”。对有违法所得的,由交通运输管理机构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10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2万元的,由交通运输管理机构处3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宿迁律师网姜亚春律师

    特此通告

江苏省公安厅 江苏省交通运输厅

二〇一〇年五月三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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