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职工因交通事故死亡抚恤问题的复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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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职工因交通事故死亡抚恤问题的复函

发布时间:2009/7/20  浏览数: 3091 次  浏览字体:[ ]
  

   中华全国总工会生活办公室:
    你们十一月二十七日生活字第597号函已收到。关于职工因交通事故死亡后,原单位和肇事单位如何抚恤的问题,我们意见,除原单位按照劳动保险条例的规定给予抚恤外,一般的仍可根据具体情况由肇事单位另发给一定数额的补助费。以上意见,供你们参考。
   
   
    民政部关于军人、机关工作人员因交通事故死亡的抚恤问题的通知
   
   
   
    通知
    最近,一些地方的民政部门要求对军人、机关工作人员因交通事故死亡的抚恤问题作出明确的规定。为此,通知如下:
    一、军人、机关工作人员因公乘坐车、船、飞机发生意外事故死亡或因公外出(包括上下班途中)为车辆撞死责任不在自己的, 除由有关部门按照规定发给保险金或赔偿费外,仍应由民政部门按照因公牺牲的抚恤标准发给其家属一次抚恤金。
    二、军人、机关工作人员因公外出(包括上下班途中)为车辆撞死责任在于自己或者非因公外出发生交通事故死亡(严重违法乱纪者不包括在内)、除按有关规定处理外,民政部门仍可按照病故抚恤标准发给其家属一次抚恤金。
    三、本通知自下达之日起执行。过去已作处理的,不再重新处理。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无证驾驶车辆发生交通事故是否认定工伤问题的复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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