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华网内蒙古频道8月1日电(李富、宋阿弟)一起无名氏被客车撞死的交通肇事案件引发的经济赔偿,近日在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宁城县人民检察院检察官的协调下得到了公正处理。
据宁城县人民检察院介绍,2009年11月5日,朱某驾驶大客车沿公路行驶时,与一无名氏(女)行人相撞,致其当场死亡。宁城交 警认定朱某负本次交通事故的主要责任。在认定事故责任后,交警在有关媒出发出公告,要求该无名氏亲属前来认领尸体并处理赔偿事宜,但始终无人认领。随后,当地公安机关以被告人朱某涉嫌交通肇事罪向宁城县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
承办此案的检察官认为,由于被害人身份不明,无法向侵害人主张权利,需要政府相关部门从社会救助的角度提供法律援助,代为被害人亲属行使权利。根据我国法律规定,民政部门是人民政府负责处理社会救助事务的职能部门,应由其代为被害人主张权利。
2010年3月24日,宁城县人民检察院遂告知宁城县民政局代为参与和诉讼。该案诉至县法院后,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县民政局委托大宁律师事务所律师代为参与诉讼。以被告人朱某的行为造成被害人经济损失,被害人系无名氏为由,县民政局代替其亲属向县法院提起附带民事诉讼。
法官认定被告人朱某犯交通肇事罪,鉴于其积极赔偿经济损失,具有悔罪表现,从轻判处其有期徒刑6个月,缓刑1年,赔偿款22.5万元由县民政局代为保存,该案的成功办理,维护了被害人无名氏的合法权益及社会的公平正义,取得了良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