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死者身份不明也应依法赔偿 宿迁交通事故律师网姜亚春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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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死者身份不明也应依法赔偿 宿迁交通事故律师网姜亚春律师

发布时间:2010/8/16  浏览数: 2722 次  浏览字体:[ ]
  

  前段时间,我丈夫驾驶大货车在105国道江西省龙南县东江路段226km处发生了一起重大交通事故,将在道路上正常行走的一名中年男子撞成重伤,该男子在被送到医院后,抢救无效死亡。经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现场勘查认定,我丈夫应负该事故的全部责任,死者不承担事故责任。但死者身上没有任何有效的身份证件,公安机关调查后也无法确定死者的身份。请问:像这种情况,该如何进行处理和赔偿?

 

   律师观点:

  根据《公安部交通管理局关于对死者身份不明的交通事故如何结案的请示批复》,交通事故死亡人员身份无法查明的,须在地(市)一级报纸上刊登寻人启事,登报10日后仍无人认领的,由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处理尸体,其费用由事故另一方当事人预付,遗物应当妥善保管或上交有关部门。

  《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七十一条也明确规定:“交通事故死亡人员身份无法确认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将其所得赔偿费用交付有关部门保存。其损害赔偿权利人确认后,由有关部门将赔偿费交付给损害赔偿权利人。”

  依据上述规定,你丈夫驾车发生的这起交通事故,死亡人员的身份虽然一时无法查明,但可依据公安交通管理机关认定的交通事故责任,确定赔偿数额后,依法进行赔偿。本案中,你丈夫负这起事故的全部责任,身份不明的死者赔偿费就应该由你丈夫承担。这些赔偿费及有关遗物,应由办案机关妥善保管,两年后依然无法确认其身份的,其赔偿费和遗物应当上缴国库。

法律依据:

   公安部交通管理局关于对死者身份
 不明的交通事故如何结案的请示的批复
 (公交管〔1998〕122号)


甘肃省公安厅交警总队:
  你们关于死者身份不明的交通事故如何结案的请示收悉。现批复如下:
  关于无名尸体的处理,《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三十条已有明确规定。
  对于死者身份无法查明的交通事故,应依据调查的事实分清责任;依法处罚身份明确的其他责任人;依法确定赔偿数额,由赔偿一方付款签字后即结案。
  对身份不明死者的赔偿费和遗物,由办案机关妥善保管。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关于公民申请人民法院“宣告失踪”的时限规定,二年后依然无亲属认领的,其赔偿费和遗物上缴国库。
  此复
宿迁交通事故律师网姜亚春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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