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宿迁市交通事故赔偿标准公布,适用于沭阳县、泗阳县、泗洪县及宿城区、宿豫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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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宿迁市交通事故赔偿标准公布,适用于沭阳县、泗阳县、泗洪县及宿城区、宿豫区

发布时间:2012/4/14  浏览数: 3433 次  浏览字体:[ ]
  

  关于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有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有关费用标准(2011年度)的通知
各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一庭:

  根据江苏省统计局、国家统计局江苏调查总队发布的《2011年江苏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统计公报》,现将2011年度我省相关赔偿费用标准所依据的统计数据通报如下:

  1、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26341元 ∕ 年      72.16元每天

  2、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16782元 ∕ 年      45.97元每天
  3、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10805元 ∕ 年          29.60元每天
  4、农村居民人均生活消费支出7693元 ∕ 年      21.07元每天
  职工年平均工资和江苏省分细行业在岗职工平均工资表,待统计局数据公布后再做通报。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
                 二0一二年二月二十七日

 

     此标准适用于发生在以下江苏省城市内发生的交通事故赔偿:南京市、无锡市、徐州市、常州市、苏州市、南通市、连云港市、淮安市、盐城市、扬州市、镇江市、泰州市、宿迁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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